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0修订)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五)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六)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七)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并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一般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地区组成代表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团长和副团长建议人选,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确认。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拟提交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在会前组团时推定。
  第十二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大会主席团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之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