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其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执法检查报告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向常委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也可以安排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现场列席,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在线列席。
第十四条 在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向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质询。
常委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线列席人员可以通过网络互动平台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未能充分发言或者发表书面意见的,可以在会议后三日内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后,由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委员会参与,按照真实准确、突出重点的要求,将常委会主任讲话、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发表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常委会主任签发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报告中含有关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的,办公室应当将上述建议转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与“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加强沟通,督促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收到“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后,必要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