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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若干规定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执法检查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必要时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
  第七条 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审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检查公告,同时函告“一府两院”。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检查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检查重点收集有关资料,做好检查准备。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组织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中涉及需保密的内容,有关人员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决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报告可以附有关的参阅材料。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其他意见和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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