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6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增强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是行使监督职权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选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提出:
(一)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
(二)各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代表工作室整理提出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办公室整理提出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七)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配合,整理提出“一府两院”要求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第四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室在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选题建议,由办公室汇总,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写入常委会工作要点。
第五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