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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水做饭。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报乡镇林业站备案。经批准进行的生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按照“五烧五不烧”(即: 一是未经批准不烧,二是未开好防火线不烧,三是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四是无人看守不烧,五是风大不烧。)的要求进行。

  (二)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指挥部备案。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三)计划烧除必须按《云南省森林防火计划烧除规程》的要求,经指挥部批准,发放《计划烧除用火许可证》,同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烧除前张贴计划烧除告示,点烧时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组织工作,组织好护烧队伍,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监督。点火时间要在上午11时前或下午16时后,严格控制在三级风以下天气进行,从上往下点火,每个点火单元面积控制在50一100亩。

  (四)在林区有明火或有火灾隐患的实弹射击、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经山林权属单位同意,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划定责任区、签订防火保证书,交纳安全保证金,指挥部进行检查、监督。

  (五)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及其他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管理规定落实防火措施,指挥部参与管理和监督实施,以保证安全用火。

  第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卡),配备检查人员,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对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应增加管护人员;对风景旅游区、临时性施工驻地及重要地段、路口应增设巡护力量,并落实专人严防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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