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峨政办发〔201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峨山县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六日
峨山县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根据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云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野外用火,是单位或个人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500米以内(以下简称“林缘”)所从事的生活、生产、民事等一切用火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林地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第五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人为控制,科学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乡镇全权负责辖区内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层层建立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野外火源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封山区、林缘,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砍柴、割草、放牧等活动中带火入山。
(二)吸烟、点放孔明灯和使用火把照明。
(三)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四)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