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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企业国资产权变动的规定,加强委托监管企业国资的产权管理,对关系国资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代行国资出资人的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委托方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无偿划转、不实资产核销等,由监管方审核后向委托方办理手续。
  (八)评估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资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委托监管企业国资的评估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行使一级单位审核职责。
  (九)财务监督
  监管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做好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初审工作及资产损失追究工作;规范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工作。
  (十)责任追究
  监管方应联合委托方、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资保值增值以及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委托监管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监管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三、完善国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委托方与监管方应根据国家和市区有关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完善国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一)沟通协调
  委托方应建立有关制度,通过有关会议,通报国资监管情况;搞好国资监管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支持监管方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委托方和监管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区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有关国资重大项目。监管方向委托方申报手续,应先行履行尽职义务。
  (二)事项报告
  监管方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委托监管企业国资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部门年度工作报告或单独报告,报区政府并抄送委托方。对有关委托监管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监管方应报区政府并抄送委托方。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国资统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资产评估统计报表等,按照规定报委托方。

  附件:国资监管委托书(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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