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9〕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管企业、区属骨干企业:
区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2009年12月2日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陀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普委〔2009〕117号),进一步完善本区国资监督管理体制,并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的精神,现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
将区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明确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实施委托监管
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建议,并报请区政府批准。
(二)签订《国资监管委托书》
区政府批准后,委托方和监管方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明确委托监管企业范围、资产数量、双方的职责。委托方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委托方登记、备案、核准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方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三)制定委托监管方案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资产数量、主管领导、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报区政府并抄送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