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持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条件)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 (项目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在项目批准后6个月内,向区质量技监局申请支持资金奖励(资助)。
第九条 (申请材料)申请标准化推进支持资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普陀区标准化推进支持资金申报表(附表);
(二)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500字以内);
(四)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2、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或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审核)区质量技监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化推进项目申请指南,具体组织支持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资助)的项目,编制奖励(资助)项目汇总表,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复审。
第十一条 (项目复审)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拟奖励(资助)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