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修订的《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府办〔2009〕9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工商普陀分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卫生局修订的《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为进一步贯彻普陀区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普委【2006】47号)提出的“重点加强医院学科建设”的具体要求,为区属医学领域的自主创新提供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普陀区卫生系统自主创新科研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主要是扶持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以促进普陀区医疗卫生科学和技术自主创新的进步与繁荣。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优先支持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
3、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并由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和普陀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负责管理。
4、区科委和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科技产业导向要求,每年发布“区卫生系统科研资助项目招标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
5、 区卫生科研资助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每次立项总数不超过30个项目(课题),分基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三个种类。每次立项总资助资金不超过250万元。
6、对于我区医疗卫生单位承接国家或上海市重大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的,也将给与一定的资金扶持,资助金额视项目情况而定。
7、项目的资金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条 项目的分类
1、基本项目:针对疾病诊治、预防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的研究。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市级先进。
2、重点项目:解决常见病、重大疾病防治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研究。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市内领先,对疾病的诊断、防治水平的提高具有原创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