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机制
1.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和用工主体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被招用人员管理台账,加强日常考核管理。
2.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和用工主体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被招用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有序流动。
(六)退出机制
1.因特定任务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任务完成后,不再延续。
2.对公共服务职能有交叉或关联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逐步整合岗位职能;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协议)期满人员有序退出机制。
三、科学设置,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
(一)岗位开发原则
1.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种类,严格控制用工规模。
2.区级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公益性岗位,原则上不再开发。
3.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力。
(二)岗位开发程序
1.市级政策要求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严格按照市级有关政策执行,并履行报批程序。
2.确有必要新开发区级公益性岗位的,要根据《昌平区申请全日制用工模式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要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准备相关材料后履行报批程序。
(三)探索引入市场机制
1.探索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引导岗位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组织(公益性就业服务组织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岗位主管部门引入中介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岗位管理后,岗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用范围、条件标准、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定期组织业务考核和任务验收;中介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任务协议,对被招用人员实施日常管理考核,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四、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管理机构
1.成立昌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专项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协调小组),负责在区级层面统筹协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落实经费保障,研究解决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