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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修订的《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修订的《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府办〔2009〕8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工商普陀分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委修订的《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我区企业对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依据沪府发(2009)26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关于加强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普府【2007】58号)设立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是指通过合法规范渠道,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或设备,通过消化吸收,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科学操作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过程;或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发展动态研究后,进行原始创新、二次创新、集成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通过“产学研”技术研发平台或自身研发体系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活动。
  第二条 本支持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申报技术引进、吸收、创新的项目单位,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且纳税在普陀区,符合国家和市、区产业导向,运营正常、管理规范、清洁生产、无高能耗、经营业绩、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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