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联系交友活动。 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他们与本地群众缺少沟通和信任,自我封闭,但相互之间联系广泛。各基层社区要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关心、服务这部分群体,要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发放便民联系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联系交友等活动,畅通其寻求帮助和沟通的渠道,增进彼此信任和了解。
三、依法管理,形成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合力
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妥善处置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
市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与少数民族人员流出地政府的联系,健全信息通报、协调联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法制教育和政策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增强其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沟通联系和经商创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建立一支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召集人、志愿者、信息员队伍,选择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于民族工作的外来少数民族人员作为召集人、志愿者、信息员,定期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诉求,做到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身份证件的发放、相关证件的办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工作,积极防范和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及突发性事件。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和怂恿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被迫从事犯罪活动且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要加强教育、从宽处理。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保护合法、引导守法、制止违法,对占道经营、乱设摊点等行为要坚持依法管理和文明执法。各县(市、区)政府、社区要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健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台账,对少数民族人员全面排查登记,一户(一人)一表,登记造册,形成管理档案。
四、维护稳定,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处理涉及他们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严防矛盾扩大和酿成群体性事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保障机制。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切实处理好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区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民宗局。发生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和善后工作,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和负面影响。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防止把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笼统归结为民族问题。切实加强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报信息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发生涉疆涉藏案(事)件,在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的同时要报告上级民宗部门和维稳办,通报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以便迅速从源头上来处理事情。要高度关注涉疆涉藏敏感、热点、突发问题,进一步深化情报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报送深层次、预警性、行动性情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