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建立并实施如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机制,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考核制度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下达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定期考核通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促进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建立健全安全许可与标准化创建有机结合机制。 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行业,逐步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许可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将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首次申请安全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全市所有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到 2011 年底前凡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成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未按期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标准化建设完成、保持以及持续改进情况。建立企业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化建设的考评验收工作。在考评验收工作中要结合安全隐患治理与执法检查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事安全标准化咨询、考评、验收的中介机构应据实将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的企业,要以相应的标准化考评标准要求查找企业安全隐患,以责令企业整改的手段,促进企业落实安全标准。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企业,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 15 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建立全市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的信息告知制度。各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统计本辖区内企业数量和标准化认证信息,并按期逐级报送至市安监局。
(四)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扶持措施。 进一步调整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保险投保制度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积极探索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安全风险抵押金缴存比例和保险投保费率等方面实行浮动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高的企业,按照相应等级下浮一定比例提取或缴付费率 ; 在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及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优活动,表彰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企业参评各级各类安全生产评优推荐活动的必备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