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检查和督促委托管理范围内按规定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五)负责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及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向区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受托管理部门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抓好资产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二)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接受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五条 受托管理部门根据《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资产处置。
  第六条 受托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受托管理部门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
普财政字第  号

  委托方:普陀区财政局
  受托方:**************************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委托监管单位作用,明确委托监管单位职责,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批准,普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委托方)与****************(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监管范围:(附:委托管理单位情况表)
  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数:(见附委托管理单位情况表)
  三、委托方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受托方的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