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冲减有关资产评估等费用后,以区财政局或各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按有关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并办理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相关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原《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普国资委[2006]10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是指由区财政局将国有资产委托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受托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行为。全区行政性资产(包括区级机关、街道、镇使用的行政性国有资产)由区财政局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区事业性资产由区财政局委托各有关委、办、局及街道、镇管理。
第三条 各受托管理部门对区财政局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规定权限内资产的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处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