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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专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情况调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应在15日内将使用单位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备案情况上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并填写《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确认表》。上述情况应及时录入顺义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
  (三)监督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不能自行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六)建立约谈工作制度,及时约谈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要存档;
  (七)每季度对本辖区使用单位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综合监管部门等。
  第十六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是指负责不同行业类型的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区农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交通局、区体育局、市药监局顺义分局等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行业内所辖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负责行业内所辖使用单位的情况调查、统计汇总工作;
  (三)协调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不能自行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六)建立约谈工作制度,及时约谈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要存档;
  (七)每季度对本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综合监管部门等。
  第十七条 区公安、质监、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责专项监管。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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