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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前教育设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在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过程中,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化学前教育设施;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学前教育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教育行政部门。
  9.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公安部《关于传发〈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5〕1968号)、首都综治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防范的工作标准》(首综办〔2010〕37号),依法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周边治安、交通、消防安全环境的清理整治和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10.民政部门配合教育部门探索社区育儿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采取措施开展早期教育救助,配合教育部门出台确保低收入家庭、社会散居孤儿及社会福利机构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机会的政策。
  11.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保障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职工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保障学前教育机构各类人员的权利。
  12.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管理,确保幼儿园教师编制供给。
  13.人口计生部门负责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发展的推进工作,逐步将其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出生数据,为预测幼儿入园人数提供数据。
  14.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单位要按照中小学的标准向幼儿园收缴相关费用,对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合理布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坚持规模办园原则,加大公办园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做好公办园新建、改扩建工作。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要按照北京市一级二类幼儿园标准建设,并在投入使用1至2年内完成一级二类验收。
  2.小学腾退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3.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事业法人举办幼儿园;政府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幼儿园委托给资质和声誉较好的民办幼儿园管理,并对幼儿园的收费实行限价管理。
  4.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以幼儿园为依托,建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康复资源中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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