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凡市内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7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均可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对扶持对象初始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业。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地政府给予最高限额10万元补贴;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减免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与高新科技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授信额度。支持保险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
(五)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同样的待遇。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对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土地规范流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带动范围广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六)税收优惠政策。对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创办的孵化企业(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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