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地要积极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规模以上,其中,市级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赤壁、咸安保持在300万元以上;嘉鱼、通城、崇阳、通山各应保持在200万元以上,不足部分应及时补齐。存入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所吸纳担保基金额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本市城乡劳动者在全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创办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金融机构应无条件放贷。小额担保贷款要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调查推荐、劳动部门审查、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审核、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在劳动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做到应贷尽贷。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允许投资设立1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可降至3万元。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队伍组建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适当降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准入门槛,达到资质条件中相关人员数量标准的70%即可批准。
(二)放宽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创业主体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教、环保、节能、种养植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养殖业型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占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