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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推动科学发展、建设鄂南经济强市、促进城乡社会稳定,现就大力推进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从增强全民创业意识、提升全民创业能力、营造全民创业环境入手,加快形成政策支持、技能培训、配套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和扶持城乡各类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把咸宁建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具体工作目标是,全市每年扶持5千名城乡劳动者和回归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2万人就业,创业成功率达到80%以上,全市失业率控制在4.4%以下。

  二、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辟创业基地,各县市区都要搭建1至2个创业平台。在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跳蚤市场”和“马路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初次创业经营场地。要充分发挥区位、文化、生态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生态农业和酒店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拓展创业和就业空间。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建设,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二)强化创业指导服务。依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带就业工作,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后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创业项目指南”,建立创业项目库,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团”,推动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担保机构不明确或担保工作不力的地方,可将担保工作交由创业指导中心承担。各地要落实创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创业带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各级财政要确保培训补贴资金的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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