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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财办建[2012]16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

  二、检查范围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县(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三、检查内容

  1、截至2010年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2011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情况。

  3、2011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情况。

  4、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征收专项基金;是否严格使用专用票据、就地缴入同级国库、上缴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5、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使用专项基金,并符合使用的范围;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等违法行为。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分组检查、整改处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2年7月1日至7月30日)。各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本级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并组织对本辖区县级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市区财政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7月30日前将本地区市、县两级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汇总后,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及附件1-5(详见附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经建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墙改办。

  (二)分组检查阶段(2012年8月10日至9月10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设区市自查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分组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票据、账本、资料等方式,检查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8〕94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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