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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检查组应将上述情况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中予以注明;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时,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可与被检查人举行总结会谈。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或者主查人主持,向被检查人反馈检查有关情况。

第三节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总部主任或副主任或分行行长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相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查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总部主任或副主任或分行行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总部主任或副主任或分行行长批准,由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编号后,加盖本行印章,送达被检查人。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总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检查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规程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执法检查程序根据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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