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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
(银总部综发[2010]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名义对外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计划,也可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执法检查。
  第六条 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执法检查程序

第一节 执法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总行的要求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总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九条 组织执法检查,应当立项,由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拟定检查方案,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经总部主任或副主任或分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经批准的《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由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编号,一式两份。
  第十条 执法检查应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和批准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检查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 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实施执法检查,检查组应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附件2),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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