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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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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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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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督促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42、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资质检查,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施工。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43、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行为。
| 区建设交通委、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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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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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督促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45、严肃查处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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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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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监督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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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监管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48、监督落实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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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监理费实施国库直接拨付。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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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建立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核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机制。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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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严格查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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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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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由监理总监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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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督促工程监理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54、督促监理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55、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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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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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督促建筑企业法人代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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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
| 区法制办
| 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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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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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落实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并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60、严格查处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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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立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制度。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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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实现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的共享。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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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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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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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
| 区财政局
| 区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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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督促落实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65、督促备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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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卡制度,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考勤制度。
| 区建设交通委
| 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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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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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 区安监局
| 区建交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质量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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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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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快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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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加快修订、完善本区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 区法制办
| 区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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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加快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 区法制办
| 区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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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质量技监局
|
73、继续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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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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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财政局、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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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
| 区财政局、编办
| 区建设交通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质量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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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质量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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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严肃查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监察局、安监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质量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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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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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监察局、安监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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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监察局、安监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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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的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融资。
| 区安监局
| 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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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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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运用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财政局、环保局、规土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
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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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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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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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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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完善市区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财政局、环保局、规土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各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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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普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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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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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推进政企分开改革。隶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
| 区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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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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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财政局、环保局、规土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各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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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加强对街(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各相关建设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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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 各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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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加强管理部门之间整治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
| 各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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