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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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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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街道(镇)、按照全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开展整顿工作。
| 区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各街(镇)
| 区各有关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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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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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区绿化市容局、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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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 区建设交通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民防办
| 区规土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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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区环保局
| 区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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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履行土地取得、规划许可、征地拆迁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 区规土局
| 区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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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房屋修缮工程纳入工程管理办法。
|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区建设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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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定市政设施公路大修纳入工程管理办法。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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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停止和查处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 区建设交通委、财政局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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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 区监察局
| 区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环保局、规土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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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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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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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1)房屋建筑、市政、公路,(2)水利工程,(3)房屋修缮和拆除工程,(4)绿化工程,分类,采用全面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 区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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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从严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规定,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 区建设交通委
|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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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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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分析和解决方案,预留相应费用。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建设交通委、商务委、规土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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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规范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中有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相应费用预算。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规土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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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重大风险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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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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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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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督促建立施工工期调整论证程序。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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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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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财政局、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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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中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单独列支情况。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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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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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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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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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中载明招标方式,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工程改变招标方式,加强改变招标方式监督。
| 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建设交通委
|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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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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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严格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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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方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内容。施工招标中注册建造师等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列为评标内容。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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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落实质量员、安全员配备情况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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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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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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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因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区安监局
| 公安分局、区监察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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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合同。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商务委、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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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包合同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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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推行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审批的条件。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商务委、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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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处罚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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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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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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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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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督促总承包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检查。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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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备案和变更制度,规范总承包单位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行为。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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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督促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常驻现场,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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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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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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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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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督促落实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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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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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严厉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区建设交通委
| 区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教育局、卫生局、机管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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