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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改办区工商分局制订的《徐汇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提供咨询服务;

  (3)其它服务。

  (二)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将提供提前服务的事项及当事人获得服务的方式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示,并提供给区工商分局。

  (三)区工商分局应当在发放《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表格时,一并发放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提前服务申请表。区工商分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提前服务申请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告知相关提前服务提供部门。相关提前服务提供部门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服务情况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四、综合协调

  区审改办负责徐汇区内资企业并联审批的综合协调工作。

  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并联审批部门可以提议综合协调:

  1.对事项是否需要审批意见不一致的;

  2.对审批事项的前后置关系意见不一致的;

  3.符合申请条件,但有信访或群众矛盾较突出的;

  4.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业态与区域规划要求不相符的;

  5.申请项目属于重点整治行业的;

  6.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五、实地核查

  法定需要实地核查的审批事项,并联审批部门在办事指南中应当予以明示。

  同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中,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依法需要实地核查并且能够同时开展核查的,区工商分局应当自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并通知申请人。

  以上所称能够同时开展核查是指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在统一的时间内开展实地核查并且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的情形。

  区工商分局和并联审批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实需要对申请进行实地核查的,由各并联审批部门自行安排实施。

  六、各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行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专用章和原件核对章制度。

  区审改办负责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专用章和原件核对章印模版式的制定,以及对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专用章和原件核对章的刻制工作。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专用章和原件核对章由区审改办和区工商分局管理。

  八、企业设立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建成后,以上流程环节中凡涉及以《抄告单》、传真等方式反馈结果的,通过网上并联审批应用系统实现各部门间审批信息结果的抄告反馈。

  九、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收件凭证(样式)

  2.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样式)

  3.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样式)

  4.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申请表(样式)

  5.实地核查通知书(样式)

  附件1:
  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收件凭证

  NO.

  :

  你申请           (企业名称)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徐汇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推进方案》的规定,区工商分局提供统一收件服务,并将于规定时限内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申请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将在正式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同步进行审查或者预审。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并联审批部门将直接通知你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需要补正的,并联审批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你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文书。

经办人:    并联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1.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的牵头部门为区工商分局。

  2.如需查询并联审批进展情况和审批时限等相关信息请浏览相关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

  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收件凭证存根

  NO.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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