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的通知》(浙淘汰办〔201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分解下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措施,确保炼钢、造纸、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在2010年9月15日前完成,水泥、粘土砖瓦窑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市)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摸清情况、落实分工、配套政策、合力推进,确保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圆满完成。同时,努力做好各项善后工作,防止因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表
行业
单位
区 县
| 炼钢
| 造纸
| 印染
| 水泥
| 粘土砖瓦窑
|
(万吨)
| (万吨)
| (亿米)
| (台)
| (座)
|
下 城 区
|
|
| 0.43
|
|
|
江 干 区
|
|
| 0.1
|
|
|
西 湖 区
|
|
|
| 4
|
|
萧 山 区
|
|
| 3.9
| 9
| 3
|
余 杭 区
| 10
|
| 0.57
| 3
| 8
|
富 阳 市
|
| 3
|
| 2
| 5
|
临 安 市
|
|
|
| 6
| 6
|
建 德 市
|
|
|
| 4
|
|
淳 安 县
|
|
|
|
| 1
|
全市累计
| 10
| 3
| 5
| 28
|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