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公安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除职务犯罪之外)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加大对事故瞒报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五)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和刑事判决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有关部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成都铁路局、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和成都电监办等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一)政府及监管部门
1.对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的监管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
2.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和复查复验是否进行有效监管。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设备“三同时”的监督情况。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察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情况。
3.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责任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
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
2.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保持情况,所承揽工程是否与其资质匹配。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安全设施设备“三同时”工作,安全投入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3.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是否组织到位,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检查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