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工程建设环评审批环节的监督。查处“越权审批”、“拆分环评”及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特别是违反“四个一律不批”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的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行为。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及审批程序不规范等行为。
5.加大对环评单位及专家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环评质量考核。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属地环评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律依法严处。构建完善环评专家库,规范管理专家队伍,明确入选环评专家的基本要求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环评专家队伍进行清理规范。省环保系统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抽查清理规范情况。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验收管理
1.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查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力的行为,追究有关企业及其当事人的责任。
2.规范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建立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环评文件审评审批、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一体化管理制度。严格审查辐射工作单位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周围环境和公众可能造成的危害、辐射防护措施和辐射工作从业能力。
3.加强试生产和验收管理。严厉查处“久拖不验”、未经检查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予以处罚。
4.推动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总结部分地区有关工作的经验,将施工期环境监理作为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逐步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三)规范各类规划环评管理
1.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以宣传、贯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契机,清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查处以责任主体不落实和经费缺乏等理由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依法应开展环评的规划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即审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