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对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将限期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采取暂缓下达后续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等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审查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协议支付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同时还要重点监督地方是否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是否已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2.严格概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
一是控制投资概算。有关批复部门是否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强化预算约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是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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