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按照《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加强土地管理。按照《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未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严格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未履行项目管理相关手续的,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和专家评议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加强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审批时间、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8、落实投资项目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和完善协同配合的政府投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
招标投标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事项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省发展改革委)
2、推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尽早颁布实施。该办法已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了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争取早日出台。(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