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民二[2009]1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黄浦法院民五庭、浦东法院民二庭: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高院民二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等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意见。现将《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2009年12月9日
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审理涉及违约金调整的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官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针对合同纠纷案件在违约金金额“过高”认定和处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原则)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
二、(担保人提出调整请求的处理与法院释明)诉讼中违约方未提出调整请求,但担保人提出明确请求,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法院要注意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具体释明方式可参照《商事法官释明百问》第25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当事人调整违约金请求进行审查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治,依法审慎作出违约金金额过高的认定,合理调整违约金金额,公平解决违约金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