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
指标
八类
| 考核内容41项
| 分值110
| 考核评分标准
| 自
评
| 考
评
|
六、
行
政
监
督
(19分)
| (27)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
| 2
|
①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得1分;②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得1分。
|
|
|
(28)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 2
| ①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应讼胜诉率达到85%以上的,得1分;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得1分。
|
|
|
(29)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 2
| ①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得1分;②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的,得1分。
|
|
|
(30)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
| 2
| ①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的,得0.5分;②确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时限的,得0.5分;③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得1分。
|
|
|
(31)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3
| ①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经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的,得1.5分;②对备案审查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答复的,得1.5分。
|
|
|
考核
指标
八类
| 考核内容41项
| 分值110
| 考核评分标准
| 自
评
| 考
评
|
六、
行
政
监
督
(19分)
| (32)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5
| 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单独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的,得0.5分,一般案件有2名、重大案件有3名复议人员办案的,得0.5分;②依法受理、审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得1分(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以及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扣0.5分;不按期作出复议决定又不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扣0.5分);③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的,得0.5分;④复议案卷文书质量合格,立卷归档装订规范的,得1分;⑤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依法履行(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建议)的,得0.5分;⑥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的,得0.5分;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得0.5分。
|
|
|
(3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 1
| ①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申请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的,得0.5分;②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对补偿标准以及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申请的具体工作等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的,得0.5分。
|
|
|
(34)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 2
| ①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群众举报、意见和建议的,得1分;②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得1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