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
指标
八类
| 考核内容41项
| 分值110
| 考核评分标准
| 自
评
| 考
评
|
五、
行
政
执
法
(20分)
| (20)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 4
| ①完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得1分;②定期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的,得0.5分;③执法职权进行分解,执法责任明晰的,得1分;④有专门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得0.5分;⑤能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得1分。
|
|
|
(21)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 3
| ①定期清理并报本级政府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得1.5分;②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得1.5分。
|
|
|
(22)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2
| ①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得2分。
|
|
|
(23)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 3
| ①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的,得3分。
|
|
|
(24)保障行政执法经费
| 3
| ①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行政赔偿经费和行政复议应诉经费纳入预算的,得2分;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得1分。
|
|
|
(25)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3
| ①行政执法评查制度健全的,得1分;②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得1分;③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的,得1分。
|
|
|
(26)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 2
| ①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得1分;②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并落实的,得1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