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行
政
监
督
(19分)
| (33)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5
| 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单独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的,得0.5分,一般案件有2名、重大案件有3名复议人员办案的,得0.5分;②依法受理、审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得1分(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以及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扣0.5分;不按期作出复议决定又不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扣0.5分);③复议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的,得0.5分;④复议案卷文书质量合格,立卷归档装订规范的,得1分;⑤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依法履行(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建议)的,得0.5分;⑥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的,得0.5分;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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