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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第二类疫苗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二、直接从生产企业到疾病预防控制接种单位的
  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二类疫苗费用,疾病预防控制接种单位从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规定,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0一50元最高不超过30%,50一200元最高不超过25%,200一500元最高不超过20%,500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5%。
  流通差率控制标准如下:

含税出厂价格

最高流通差价率(额)

0一50元

30%

50一200元

25%

200一500元

20%

500元以上

15%


  三、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3元,用于登记上报预防接种相关信息,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不能收费。
  注射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黔价费[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

  四、为有效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建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第二类疫苗的采购纳入全省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降低第二类疫苗价格。

  五、黔价医药[2006]226号文,关于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中对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营疫苗的流通差率规定以实际购进价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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