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辖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经营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审核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审核机关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辖工商所负责其辖区内个体经营户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工商所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现场核查和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内部相关职能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三、食品流通经营场所核查。审核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指派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核查。工商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填写《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安全要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
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如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至少保持直线20米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不应摆放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物品。
2、经营场所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防虫设施;不得用药灭鼠。
3、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有单独的场所或用隔离设施分开。
4、有仓储场所的,食品仓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与所经营食品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具备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有食品存放搁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二)食品经营场所的设施应当合理,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货架须离墙和离地10厘米以上;经营冷藏食品的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