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202号)
各市工商局:
现将《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
为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责,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品销售、食盐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销售活动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暂不实行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摊贩的管理,依照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辖。食品流通许可遵循属地管辖、便民高效的原则。省工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的统一领导、指导;市工商局负责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县级工商局(含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审核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