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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
  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附表三
《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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