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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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