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
第十五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清算损益的确认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的下列收益,应当作为清算收益:
(一)资产盘盈取得的收益;
(二)资产变现取得的净收益;
(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四)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五)接受捐赠的资产收益;
(六)其他收益。
第十七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变现价值或重估价值为依据。
1、变现价值:是指将财产投放到相应市场上所能实现的市场价格。
2、重估价值: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财产价值。
对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而清算的,资产现值的确定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对于因破产原因终止而清算的,资产现值应以变现额为依据。
第十八条 纳税人财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财产变现价值:
(一)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财产变现价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二)对房产、土地按重估价值计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纳税人、清算组织、清算人员、未处置财产保管人或管理人在企业所得税清算过程中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