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1、企业解散2、企业破产3、企业重组
  (一)企业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5、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6、纳税人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二)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中需要清算的类型,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执行。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国家、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清算期间的确认

  第六条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清算开始之日至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期间。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清算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五)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清算后续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