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废止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国税发[2010]1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沈阳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第三条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
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第四条 需要进行清算的包括以下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