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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早餐经营示范店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进的早餐经营示范店中,凡属于新增早餐经营项目或新开设早餐经营网点的,给予总计4万元的扶持资金;凡属于原有早餐项目进行规范改造的,给予总计3万元的扶持资金。以上扶持资金按照每年拨付5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若两年内该早餐网点停止或变更经营,余下扶持资金将停止发放。
  第十二条 本区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在区内每新开3家早餐门店的,在按照第十一条所述给予各经营门店相应的扶持资金外,同时给予企业总部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早餐服务向社区居民开放。对于实现早餐社会化的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第十四条 对于在本区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建设或改造早餐加工配送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政府各部门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支持资金,按照《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商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对政府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早餐经营示范店,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商务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在相关职能部门各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区商务委撤销其“海淀区早餐经营示范店”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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