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进的早餐经营示范店中,凡属于新增早餐经营项目或新开设早餐经营网点的,给予总计4万元的扶持资金;凡属于原有早餐项目进行规范改造的,给予总计3万元的扶持资金。以上扶持资金按照每年拨付5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若两年内该早餐网点停止或变更经营,余下扶持资金将停止发放。
第十二条 本区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在区内每新开3家早餐门店的,在按照第十一条所述给予各经营门店相应的扶持资金外,同时给予企业总部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早餐服务向社区居民开放。对于实现早餐社会化的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第十四条 对于在本区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建设或改造早餐加工配送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政府各部门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支持资金,按照《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商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对政府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早餐经营示范店,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商务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在相关职能部门各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区商务委撤销其“海淀区早餐经营示范店”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