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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早餐经营示范店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二)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企业诚实守信,所售产品货真价实,买卖公平;服务人员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一切从顾客的需求出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质优价良,品类丰富。早餐经营企业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早餐品种丰富,价格合理,注重早点经营质量,品种以大众化为主,兼顾中、高档需求。早餐经营品种达10种以上(其中流食至少5种),干稀搭配,营养均衡。企业严格成本核算管理,价格合理,实行明码标价,有早餐供应价目表。
  (四)店堂整洁,环境良好。店堂具备必备的冬季保暖、夏季降温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设施;地面清洁、卫生,无油污。
  (五)用具清洁,食品卫生。有必备的消毒设施,餐具经过双消毒等必要程序,或使用环保餐具;早点使用原材料应有正常进货渠道,保证早点品种的品质新鲜卫生;食品保存做到冷藏冷冻、生熟分开、保鲜防尘;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六)亮照经营,持证上岗。早餐供应企业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证书和健康证明,以保证早餐经营质量和食品卫生。
  (七)有序经营,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用电、电梯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规定存放和更换,防止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扶持资金的申报由企业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年度早餐经营示范店扶持资金申请汇总情况报区商务委。
  第七条 早餐经营示范店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早餐经营示范店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协议、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商务委会同区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分批进行审核,并组织区卫生、工商、财政等部门和属地街乡镇对申报餐饮企业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海淀区早餐经营示范店”称号并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九条 区财政局对区商务委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第十条 每个乡镇、街道每年度的早餐经营示范店申报数量原则上为4~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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