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早餐经营示范店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09〕27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早餐经营示范店建设扶持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第12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海淀区早餐经营示范店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淀区便民早餐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的意见》和《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商业发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支持餐饮企业开展便民早餐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符合《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并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并依法纳税的餐饮企业,支持范围如下:
(一)符合国家有关餐饮行业法律法规要求,新增早餐经营项目的餐饮企业或新开设的便民早餐店。
(二)对原有早餐经营项目进行规范改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达到扶持标准的餐饮企业。
(三)注册在本区的餐饮连锁企业,当年新开早餐门店不少于3家的餐饮企业总部。
(四)注册在本区的、建设或改造早餐加工配送中心的餐饮连锁企业总部。
(五)实现早餐社会化的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五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早餐经营示范店扶持资金的餐饮企业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守法经营,遵守规定。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北京市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及区域内饮食行业的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