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9〕59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人口计生综合治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八条规定:“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六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适用范围
各街道、镇(乡),区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
三、奖励等级
奖励工作依据评估年度制定的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评估方案进行,按照达标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奖励。专项工作奖励依据专项评估标准进行。
四、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