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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通知(2010)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此奖励标准适用于由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的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此标准执行。
  其他奖励费、经济帮助的发放标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在入托、就学、医疗等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就业。可以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适当补助或提供一定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工作目标纳入当年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政府每年对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励。
  领导小组通过与综合治理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协管书。
  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公民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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