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人口计生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妇联、区公共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公安海淀分局、工商海淀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社会办、区卫生局、区民防局、区流管办组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部门,各部门按照
《条例》的规定以及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总人口规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镇(乡)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工作人员,总人口规模在5万以上的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
三类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一、二类街道办事处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工作人员,总人口规模在10万以上的街道办事处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全区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本辖区流动人口规模和人户分离人口的实际情况酌情配备1-3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工人数1500人以下的设1名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人数1500人以上的设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
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总户数在1500户以上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
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区人口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海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的通知》(海人口发〔2007〕25号)执行。调整工作岗位的,自调离之月起取消补贴。
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员。原则上每50-100名育龄妇女设1名宣传员。